牧師應當直接參与教會錢財的管理嗎?

幾年前,財務組的一個姐妹因為自己要長期外出,無法繼續參與財務組的侍奉,財務組的幾個同工私自找到我的妻子,問她能否考慮參與到管理教會財務的事務中去。我家姐妹當時一聽,對他們說:“因為我丈夫在教會牧養的關係,這不合適。”我稱讚妻子做的對。

我之後對他們解釋說:“確實,我的妻子不能擔任財務組的人員,進行錢財的管理。”這不僅僅是避嫌的問題,無論對我們而言,還是對教會而言,這都是一種很好的保護,可以避免很多的問題,我個人也覺得符合聖經的原則。

我就聽到過教會牧者家庭親自參與管理錢財,後來出了很多問題。有一個外國人帶領的教會,牧者夫妻就是教會錢財的主要管理者,每次奉獻後,錢財清點之後都會交由他們負責儲存保管。

隨着人員的增多和奉獻的增多,這也成為了他們極大的 試探和誘惑。貪慾既在他們心裡生了根,罪就長出來了。他們告訴會眾,人數增多了,我們不如不租聚會場地了,乾脆大家在進行奉獻一些,直接買一套房子,專門作為敬拜的場所。

這一想法得到了大家的響應,大家捐款,以牧者的名字購買了一套大房子,這樣牧者家庭也可以住在裡面,也可以用來聚會。結果有一天,會眾發現這套房子被賣,牧者夫妻已經悄悄回了國。

我還聽一姐妹講到她鄉村的教會。90 年代一些香港傳教士和美國傳教士帶去了將近 100 萬的奉獻款,用於購買教會場地和教會的建設,當地教會的牧者家庭對接了這筆奉獻。

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,當地的人說,教會場地沒有買,教堂沒有建,而牧者家卻建了 6 層樓高的房子,其它地方也蓋了房。

很多時候由於人們對牧者的尊重和信任,或者基於人情世故不講明一些情況,也缺乏很好的監督,還有牧者受到極大的誘惑等等,都為罪的生成製造了很好的條件。所以,牧者家庭應當主動的不參與教會奉獻錢財的直接管理。

特別是直接接觸到錢財。因為很多家庭教會沒法以教會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,於是便用個人的名字開設賬戶,錢其實是教會弟兄姐妹們奉獻的錢財。這個時候更加不能用牧者的銀行賬戶進行存儲,牧者也應當清楚知道不應該這樣,這可以避免很多的問題。

有的教會會用保險柜,把大家奉獻的錢財放在保險柜里。這個時候保險柜也不應該存放在牧者家,牧者也不應當知道保險柜的密碼。這對於牧者的侍奉和教會來說,都是好的。

牧者在教會可以擔任財務監督,例如知道奉獻的情況及教會的財務總體狀況如何,方便對一整年各樣事工進行統籌安排和各樣預算。甚至可以對各樣支出的審核簽字,這都是可以的。

在聖經《哥林多前書》16章1-4 節記錄了這樣一件事。當時耶路撒冷的信徒面臨貧窮和飢餓,他們的處境非常不好,需要其它地方教會經濟上的幫助。

保羅告訴他們要提前預備奉獻款項,並且大家應該選出把款項送到耶路撒冷的人員,保羅到達後會為這些弟兄寫推薦信,讓他們帶着款項連同信件帶去耶路撒冷教會。

在第四節,保羅說:“若我也該去,他們可以和我同去。”保羅的意思是,如果大家覺得保羅跟着去更好,保羅願意一同前往。但是他從始至終對教會奉獻的錢財處理,是交由教會推薦出的人員攜帶,他最多只是監督的角色。

我們都會同意:保羅的為人、道德品質、和對神絕對的愛一定沒有問題。但儘管如此,他對教會錢財處理拿捏的分寸,是滿有智慧的,。這也是教會牧者及牧者家庭當有的智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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